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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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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加班后猝死宿舍公司是否擔責?
    發布日期:2016-01-27     發布者:藍海股份     瀏覽量:9880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1日,李某入職昆山某電子公司。同年12月12日,李某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點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2日23點許,室友發現其已不省人事,隨后打電話報警。經醫療機構診斷,李某為現場猝死。事后,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子公司依法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合計86萬余元。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員工加班后猝死宿舍,是否能夠認定工傷,公司是否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電子公司嚴重忽視對李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電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時加班與李某猝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覺后猝死這一過程的時間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李某個人身體素質、個人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電子公司對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判令電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span>

    【案件評析】

    何為猝死?世界衛生組織將其定義為:“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边@也說明,對大多數普通勞動者來說,猝死與其勞動者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規律的作息時間有關。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且呈增多趨勢。一旦猝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工亡,“因工死亡”之簡稱,也包括因職業病死亡,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職業病致死。工亡屬于工傷范疇),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但是,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下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因構不成工亡,家屬無法取得工亡待遇,但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這種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的案件,目前理論界雖也有主張依據人身損害賠償來索賠的聲音,但實踐中迄今尚無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糾紛的報道。因此,本案判決通過創新適用法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類似案件勞動者(家屬)維權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

    (轉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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